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已修改土地上已有建筑物、附着物的,土地及建筑物、附着物应当同时登记。土地使用权未经核准登记的,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或者他项权不予登记。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