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按本条例规定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登记的,一方申请,另一方不申请或者虽申请但不提供登记文件的,登记机构可责成不申请登记或者不提供登记文件的一方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限期内无正当理由仍不办理的,由登记机构提请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对不申请登记或者不提供登记文件的一方处以五千元罚款。

登记机构经审查认为符合登记条件的,可径为登记。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