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经批准续期使用的,应当按本节规定办理初始登记。

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增加面积的,增加部分应当按本节规定办理初始登记。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