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初始登记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对初步审定无异议的,公告期满后,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核准登记,并向申请人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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