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二节 初始登记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初始登记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对初步审定无异议的,公告期满后,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核准登记,并向申请人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