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二节 初始登记第三十条已修改申请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六)竣工测绘报告;(七)竣工结算文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