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查封房地产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满六个月后需要继续查封或者限制的,有关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继续查封或者限刮的裁定、决定,并发送登记机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