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查封房地产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满六个月后需要继续查封或者限制的,有关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继续查封或者限刮的裁定、决定,并发送登记机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