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已修改提交申请登记的文件应当为正本。不能提交正本的,可以提交复印件,经登记机构核实无误后,加盖核对章收存。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