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已修改房地产买卖、抵押、分割、交换、赠与等房地产登记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下列情形的记地产登记,当事人可单独申请:(一)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初始登记;(二)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房地产的转移登记;(三)因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而取得房地产权利的有关登记;(四)变更登记;(五)因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注销登记;(六)因房地产权利证书灭失、破损而重新申领、换领房地产权利证书等其他登记。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