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鼓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使用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推广和使用禁用农药。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