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