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公示可回收物目录或者未分类贮存物品的,由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