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大型蔬菜果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建设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废弃蔬菜、果品。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园林、公共绿地、公园中废弃的枝叶、花卉。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