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