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可回收物应当交由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置,或者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中。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目录,将回收统计数据纳入生活垃圾统计内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