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条已修改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中的有关内容,纳入本市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并在对公共建筑项目进行行政许可审查时,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