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已修改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确定设施总体布局,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向、流量。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