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军山湖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大对军山湖保护的投入。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军山湖保护的指导和支持。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