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军山湖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市、进贤县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军山湖保护利用规划批准建设项目的;(二)批准围湖造田、造地、建鱼塘的;(三)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