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禁止向与军山湖相连的幸福港、下埠港、池溪港和钟陵港排放未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倾倒工业废渣及农业、医疗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