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工业项目;

(二)增设排污口;

(三)设置贮存、处置有毒有害化学品等危险物的设施;

(四)倾倒、填埋垃圾、渣土、残液残渣、放射性物品等污染水体的物体;

(五)破坏植被;

(六)其他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