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军山湖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工业项目;(二)增设排污口;(三)设置贮存、处置有毒有害化学品等危险物的设施;(四)倾倒、填埋垃圾、渣土、残液残渣、放射性物品等污染水体的物体;(五)破坏植被;(六)其他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