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市、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道路管理机构负责城市道路管理的具体工作。市、区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园林、市容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