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严格限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元旦、春节、国庆节前十五日、后十日,以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活动期间,不得开挖城市主干道。

挖掘城市道路应当集中施工,减少扰民。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