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继续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