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

城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对涉及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决策提供依据。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城乡规划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