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二)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提交选址意见书;(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