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提交选址意见书;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