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水利、消防、电力、电信、邮政、能源、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人防、防灾减灾等专业规划涉及城乡规划的,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