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城市、镇和乡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村庄,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村庄制定村庄规划。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