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八条有效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