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建设工程项目造价计价依据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本省统一的计价办法;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三)投资估算指标及地区基价;
(四)概算指标、定额及地区基价;
(五)消耗量定额及地区基价;
(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标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
(七)人工、材料和设备、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
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由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调整。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