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其他建筑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须报经原核准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打井挖渠、挖沙取土、毁林拓荒以及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等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建设部门在审批设计方案时,必须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逐级申请征得该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已有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对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环境风貌有影响的,要进行改造;危及文物安全的,要限期治理或搬迁。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