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文物购销必须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文物经营部门经营。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管理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向社会征集文物,充实文物藏品。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