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该地块发生土地增值的,转让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到税务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增值税。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