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