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四十二条已修改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并处赔偿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按重置价赔偿损失,可并处10元至15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