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