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西昌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邛海水资源承载力进行调查,根据水量平衡状况,适时启动补水措施。

邛海饮用水取水应当在保证邛海及其湿地生态需水量的前提下进行;当邛海水面低于正常水位控制标准时,应当停止取水,并启动补水措施。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