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邛海保护条例/第六章 饮用水源划定与保护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西昌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邛海水资源承载力进行调查,根据水量平衡状况,适时启动补水措施。邛海饮用水取水应当在保证邛海及其湿地生态需水量的前提下进行;当邛海水面低于正常水位控制标准时,应当停止取水,并启动补水措施。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