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邛海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邛海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湿地公园和饮用水水源地,是兼容饮用、调节气候、保持水土、生态观光、水量调节功能的高原淡水湖泊。邛海水面正常水位控制标准为海拔1510.30米—1510.50米之间。邛海水体的水质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域水质标准值;入湖河流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域标准值。邛海流域是大气污染防治特别保护区域,邛海水体核心保护区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