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禁止在邛海流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流域内的家庭畜禽养殖户应当建设沼气池、发酵池、小型湿地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废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实现达标排放。

流域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因关闭或者搬迁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