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第六章 测量标志保护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永久性测量标志实行委托保管制度。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测量标志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或者人员负责保管,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委托方将委托保管书抄送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测绘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