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妨碍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