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权号牌、经营资格证书、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