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其资质进行审核,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同意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资格;否则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