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十九条有效乡联社、村合作社管理委员会负责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关于集体资产管理的决定,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二)依法制定、执行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三)检查所属经营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四)派员参加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董事会;(五)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