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第十七条有效用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合资经营,应当清查资产,清查债权债务,由会计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