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社会事业发展第三十六条有效自治县注重发展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孤儿保障制度,形成与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自治县的社会保险基金不足部分,需社会保险基金调剂时,可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调剂;社会生活保障金不足部分,自治县财政无力解决时,可报请上级财政部门依照相关规定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解决。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