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根据本县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民族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县的经济建设事业。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