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有回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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