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有回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