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四十条已修改凡经营进口动物、动物产品的,必须在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24小时内,持海关、出入境检疫检验等部门的有关手续,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