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定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防疫费,应当由动物饲养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其饲养数量承担;属于乡(镇)、村组织防疫的,由乡(镇)、村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牧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乡(镇)经营管理站监督审计。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