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定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七条已修改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和预防工作,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监督。出口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进口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免疫规定进行免疫。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